年底前,川渝这些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024年12月底前
川渝两地所有二级及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哪些医院、哪些检查项目
结果可以互认?
划重点
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川渝两地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见附件1)。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委将适时更新发布互认机构名单。
扫码或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下载附件
查看互认机构名单、项目等

(一)川渝两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由67项扩增至80项(见附件2),包括DR 33项、CT 24项、MR 23项。医疗机构应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川渝HR”互认标识。
(二)川渝两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由45项扩展至81项(见附件3),包括血细胞分析8项、尿液化学分析10项、出凝血检验4项、血型鉴定2项、临床生物化学32项、临床免疫学16项、分子生物学6项、临床微生物学3项。医疗机构应在临床检验报告单右上角标注“川渝HR”互认标识,检验项目前标注“*”,检验报告底端或备注栏注明“*”为川渝两地临床检验互认项目。
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医学技术发展和管理需求,适时调整两地检查检验互认项目。
为保障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同质化水平,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委组织两地医学影像(放射)质控中心和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相关专家,修订完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和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标准(见附件4)。
(一)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遵照互认项目和互认标准,对标有“川渝HR”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二)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三)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诊治医生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日期、机构名称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诊治医生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五)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认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支持医联体成员单位在达到质量控制合格的前提下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包括但不限于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共同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内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此外
通知要求加快平台建设
川渝两地推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
互认平台互联互通
在信息化平台完成互联互通前
↓
重庆市纳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于每月11日前通过重庆市卫生健康数据统一报送系统上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数据;
四川省纳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在四川省卫生统计与决策系统中上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数据。
四川省信息平台建设分两步走
↓
第一步是2024年12月底前,21个市(州)建成市级检查检验结果共享调阅平台;
第二步是2025年12月底前,建成省级检查检验结果共享调阅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机构共享调阅。
编辑 | 彭棣、刘娜
审核 | 吴敏
评论